鞍山市公共服务集团有限公司

鞍山市公共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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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22-02-23 16:34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鞍山市公共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制度

第一章 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内部信息公开工作,提高公服集团工作透明度,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,更好地为城市公共事业发展服务,实现企业信息公开的规范化、制度化,按照上级部门关于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,结合集团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信息,是指集团在生产管理实施和业务管理过程中制作、获得或者拥有的,以一定形式记录、保存的信息。

第三条 集团成立企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,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。集团行政综合办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;集团各部门、各子公司依据本制度规定,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工作。

第四条 公开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、公平、便民、及时的原则。

第五条 公开企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。

第二章   公开内容和形式

第六条 下列企业信息应向社会公开:

(一)企业名称、法人代表、业务范围、办公地址、内部各部门及子公司、主要领导姓名、职务;

(二)年度各类规划计划;

(三)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所依据的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;

(四)内部考核任免公示、员工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、公司各部室工作动态;

(五)业务管理;

(六)费用征收;

(七)其他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。

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:

(一)国家秘密、内部资料;

(二)个人隐私;

(三)正在研究讨论,尚未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信息;

(四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上级规定、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。

第八条 企业信息公开,可采用如下方式:

(一)通报、简报及公司公文;

(二)广播、电视、报纸等公众媒体;

(三)网站、微博、公众号等;

(四)公告栏、宣传版报等;

(五)电子屏、公示牌等。

第三章   操作程序

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,集团各部门、各子公司应当在制作、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,经集团主要领导同意后,予以公开。

第十条 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; 已归档的文件材料,由行政综合办负责提供查询服务;查询内容涉密的,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。

第四章   监督检查

第十一条 集团行政综合办负责对集团的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,并对各部门、各子公司企业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。

第十二条 违反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,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的,依法追究相关责任。

第五章   附则

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